(2009)嘉善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杨应贵、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贵,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应贵(绰号小飞)。2001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苦某(绰号小龙)。2008年5月8日因盗窃被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8年6月22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7月15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10月17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应贵、苦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应贵、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杨应贵、苦某至嘉善县魏塘镇城桥村新泾港小区113号底楼东南面的房间,采用插片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现金5元。2、2008年12月9日晚,被告人杨应贵、苦某至嘉善县魏塘镇城桥3区242号二楼靠东南面房间,采用插片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老人头牌T恤1件、小音箱1对及现金2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0余元。3、2008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杨应贵、苦某伙同XX(另行处理)至嘉善县魏塘镇城桥二区杨家斗小区4号底楼靠东南角房间,采用插片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SAMSING牌21英寸彩电1台、欣科牌VCD播放器1台、音箱1对及功放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00余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4、2008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杨应贵伙同陈锦杨(已判刑)至嘉善县魏塘镇城桥村幸运星网吧门口,采用搭线的方式,窃得新大洲SDH125-39AH型二轮摩托车1辆(浙F×××××),价值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5、2008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苦某至嘉善县魏塘镇城桥南区新泾港193号103号租房,采用插片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现金1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应贵、苦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周李刚、聂跃兵、高定信、钱礼兴、朱建刚的陈述;证人XX、陈锦杨、秦勇、周与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应贵、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属多次盗窃,其中被告人杨应贵盗窃价值达人民币4000余元,又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应贵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苦某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应贵、苦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发还失主,均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应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2日起至2010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09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褚在倩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曹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