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郑小妹与杭州市留下镇石马村六组、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石马村民委员会等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妹,杭州市留下镇石马村六组,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石马村民委员会,杭州市留下街道石马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682号原告:郑小妹。委托代理人:王大川。被告:杭州市留下镇石马村六组。代表人:张玉荣。被告: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石马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柯翔贵。被告:杭州市留下街道石马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学祥。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裕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妹诉被告杭州市留下镇石马村六组、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石马村民委员会、杭州市留下街道石马村经济合作社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妹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郑小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郑小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