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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30号原告: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323861-4。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俞××。被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广场××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6494474。法定代表人:及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金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