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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寒梅诉被告苗玉超监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寒梅,苗玉超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白寒梅,女,195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惠英,女。被告苗玉超,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寒梅诉被告苗玉超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寒梅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寒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