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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安德乐·比斯国拉与绍兴县顺宙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顺宙贸易有限公司,安德乐·比斯国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顺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委托代理人:周信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德乐·比斯国拉。法定代表人:安德乐·比斯国拉。委托代理人:王建。上诉人绍兴县顺宙贸易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同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先后两次汇款给上诉人,双方无直接业务往来之事实陈述一致。但一方面,因被上诉人是主动给付方,其现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二审收集了欧社香、胡志彬的笔录等新的证据线索,致上诉人抗辩的本案另有基础法律关系之主张是否成立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