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05号申请人吴某。被执行人杨某。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超应支付申请人房屋拆迁款166250元,支付孩子杨轶麟抚养费每月300元,从2009年12月起至孩子18周岁止。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400元,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未履行分文。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超在银行的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适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林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军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