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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某,女。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8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启选审判员  刘向军审判员  李 飞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彭子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