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西安重型工程机械总公司与勾良、李利君担保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重型工程机械总公司,勾良,李利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西安重型工程机械总公司。法定代理人铁群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琦,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舒靖,该公司职员。被告勾良。被告李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重型工程机械总公司诉被告勾良、李利君担保债务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重型工程机械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占民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