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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340号原告:胡××。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4月8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由原告胡××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惠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