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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闫小君与被告王臻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331号原告闫某某,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副秘书长。委托代理人杨培林,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汉德森生物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