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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67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卫军与施程斌、蒋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卫军,施程斌,蒋勇,陈文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72-1号原告楼卫军,经商,乌市大陈镇北金山村里楼。被告施程斌,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街55号。被告蒋勇,经商,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23幢101室。被告陈文庆,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倍磊一村8组。本院在受理原告楼卫军诉被告施程斌、蒋勇、陈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卫军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蒋勇所有的稠江街道高新社区的新科花园A-3-503室房屋(保全金额为300000元)、浙G×××××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50000元),查封被告陈文庆所有的义乌市稠城街道杨树塘14幢406室房屋(保全金额为200000元)、浙G×××××开迪小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5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楼卫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蒋勇所有的稠江街道高新社区的新科花园A503室房屋(预售合同号:17182。保全金额为300000元)、浙GRW710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50000元)。二、查封被告陈文庆所有的义乌市稠城街道杨树塘14幢406室房屋(权证号码:稠城字第a00105818号。保全金额为200000元)、浙G×××××开迪小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