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周某。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章忠喜。原告周某(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沈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萧京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忠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周清雷)。因原告生性老实,经常被被告嘲讽。双方因儿子的教育问题,经常争吵,导致矛盾激化。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婚后双方因儿子教育等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仍是好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周清雷)。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也因琐事而争吵。近年来,双方因子女的教育问题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的共同生活也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近来双方因子女教育问题而产生矛盾,但只要能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以家庭及子女为重,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可能。视双方间的夫妻关系现状,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周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萧京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余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