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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陕西金翔物资有限公司与铜川市耀州区智圣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翔物资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智圣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4号原告陕西金翔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兴茹,该公司经理。被告铜川市耀州区智圣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苏平,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智圣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翔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翔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翔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68元,原告承担2000元。审 判 员  徐峰章审 判 员  商志钢代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种郁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