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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黎华与郑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黎华,郑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23号原告:余黎华,602197411030057),汉族,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凤凰北路38号。被告:郑富平,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村头镇下底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黎华与被告郑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余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黎华负担。审判员  方向东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周柏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