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黎华与郑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黎华,郑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23号原告:余黎华,602197411030057),汉族,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凤凰北路38号。被告:郑富平,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村头镇下底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黎华与被告郑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余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黎华负担。审判员 方向东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周柏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