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08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白广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