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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08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白广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