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浙江××××司、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浙江××××司,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浙江××××司。×号。法定代表人王乙。被告:顾××。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浙江××××司、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以原、被告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依法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