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丰生与杨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丰生,杨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40号原告吴丰生,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西山下村。被告杨里平,经商,省溆浦县葛竹坪乡山背村。本院受理原告吴丰生与被告杨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杨里平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杨里平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