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450号原告:章××。委托代理人:方××。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依法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章××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