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66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668-1号本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判决书第10页第二行、第11页第六行中“2004年6月5日”应补正为“2007年6月5日”。二、判决书第10页第十二行“天丽公司以其与天桥公司之间……”应补正为“王巍以天丽公司与天桥公司之间……”。审 判 长 何亦波审 判 员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