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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66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668-1号本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判决书第10页第二行、第11页第六行中“2004年6月5日”应补正为“2007年6月5日”。二、判决书第10页第十二行“天丽公司以其与天桥公司之间……”应补正为“王巍以天丽公司与天桥公司之间……”。审 判 长  何亦波审 判 员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