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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祝群星与鲍仙明、钟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群星,鲍仙明,钟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71号原告祝群星,熟溪街道栖霞花苑二区47幢2号。被告鲍仙明,坦洪乡赵村村桥头路5-2号。被告钟丽红,洪乡赵村村桥头路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群星与被告鲍仙明、钟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鲍仙明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2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鲍仙明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欣荣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