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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齐华与梁玉娥、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齐华,梁玉娥,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08号原告:陈齐华,市横峰街道横邱路16号城西街道下洋应村。委托代理人:林鸣华。被告:梁玉娥(曾用名梁月娥),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园小区春水苑10幢304室。被告:章辉,太平街道锦园小区春水苑10幢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齐华与被告梁玉娥、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齐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齐华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