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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天福与符雪玲、陈小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福,符雪玲,陈小钱,陈福喜,陈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895号原告:王天福,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06234011,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高丰路38号。被告:符雪玲,身份证号码332603195609213982,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苑社区7幢1单元401室。被告:陈小钱,身份证号码332622195503210053,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苑社区7幢1单元401室。被告:陈福喜,身份证号码332622194609253970,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三坦村20号。被告:陈杏妹,身份证号码332622194901224122,住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沈家村1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福与被告符雪玲、陈小钱、陈福喜、陈杏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福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6元,依法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王天福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