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与毛××买卖合同纠纷、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077号原告高××。被告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被告: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原告高××以被告身份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5.00元,依法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高××负担。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沈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