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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与毛××买卖合同纠纷、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077号原告高××。被告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被告: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原告高××以被告身份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5.00元,依法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高××负担。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沈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