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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市××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湖州市××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金属与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湖州市××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金属,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26号原告:湖州市××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儿桥。法定代表人:姚××。原告湖州市××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被告单位已关闭,人员不知去向,无法送达,故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09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湖州市××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湖州市××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8月,被告因向湖州市商业银行织里支行(以下简称织里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故要求原告为其担保200万元。同时,原、被告及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资产公司某某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厂区56亩现有的划拨土地作反担保抵押给原告。另有该土地预付款(已支付给千金镇资产公司及土管局准备办理变更出让手续)作为反担保抵押给原告,据此,原告于2008年9月16日与织里支行及被告共同签订了《湖州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承兑担保(保证)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对织里支行银行汇票承兑业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嗣后,被告于当日向织里支行申请开出承兑汇票6张,金额为4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09年3月16日。然而被告在负债期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法定代表人突然失踪,音信全无,债权人纷纷上门催债,已有不少提起诉讼。据此,织里支行根据协议约定提前行使追偿权,于2008年12月30日将原告帐户上200万元扣划,即日起,原告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向被告行使追偿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某某告欠款200万元;2、被告承担自2008年12月30日起直至欠款付清日的利息(每日万分之五);3、被告承担违约金和原告实现债权主张的费用125000元;4、原告对被告反担保抵押56亩划拨土地及预付款有优先受偿权;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日期变更为2009年1月6日。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委托保证合同(湖2008年委保字第6号)一份,证明原、被告担保的权利义务约定。2、2008年8月由原、被告及湖州市千金镇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以土地及土地预付款作反担保抵押给原告,原告有优先受偿权。3、2008年9月16日由原、被告及织里支行签订的银行汇票承兑担保(保证)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根据协议承诺为被告担保,担保金额为200万元,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4、2008年9月16日被告与织里支行签订的银行汇票承兑协议及附有的汇票内容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的担保下取得了承兑汇票400万元。5、2008年12月30日由织里支行发给原告的通知函一份、2009年1月6日特种转帐借方传票一份,证明银行已经提前行使追索权,从原告帐户扣划200万元,原告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6、2008年8月13日由被告与千金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一份、8月14日往来款票据二份,证明反担保土地预付款2246000元现在在千金镇人民政府财政处。7、2009年1月5日由原告与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5000元。被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方甲的上述证据,经审核,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够证明原告为被告向织里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及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后向被告行使追偿权的事实,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为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需要担保为由,于2008年8月间,与原告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向湖州市商业银行织里支行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被告支付担保费13200元。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规定的担保金额5%的违约金,若因此给原告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被告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同时为担保及反担保事项,由原、被告和湖州市千金镇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原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资产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原告)在给乙方(被告)担保贰佰万元贷款期间,乙方将划拨土地证书(号码为:湖土集用2007第68-37)质押给甲方作担保措施,直至贷款归还清、担保责任解除为止;二、乙方乙厂内的56亩现有的划拨土地给甲方作反担保抵押,直至贷款归还清为止;三、丙方(湖州市千金镇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同意将该土地预收款作为反担保抵押并承诺在乙方贰佰万元贷款未归还清之前不得将该土地变更、转让和其他抵押;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2008年9月16日,原、被告和织里支行签署《银行汇票承兑担保(保证)协议》,协议第一条保证担保金额中约定,原告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经织里支行承兑,被告作为出票人在2008年9月16日开出的陆某金额为肆佰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承兑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约定:原告同意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银行汇票应付款项、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及织里支行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某某师代理费、诉讼费等)。担保协议签订后,同日被告与织里支行签订了《银行汇票承兑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的担保下取得了承兑汇票400万元,还需在专户中存入50%的保证金。后被告单位因经营恶化关闭,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织里支行于2008年12月30日向原告发函,要求终止合同,并要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9年1月6日,织里支行从原告保证专户中扣划200万元。原告便以履行了担保责任,向被告行使追偿权为由向本院起诉。另查,2008年8月13日,被告与千金镇人民政府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土地转让的价格为2246000元,现该反担保土地预付款在湖州市千金镇人民政府处。本院认为:原、被告和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担保及反担保,协议书、《银行汇票承兑担保(保证)协议》、《银行汇票承兑协议》、《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是签约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财务状况恶化,致使原告被动履行了保证责任,原告在履行了担保保证责任后,被告应及时归还原告垫付的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款项、承担违约责任、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对预付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承担欠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已依约承担了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返还湖州市××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垫付款2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湖州市××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约定违约金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三、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承担湖州市××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25000元。四、湖州市××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对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放于湖州市千金镇人民政府处的土地预付款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湖州市××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8800元,由被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燕审判员 施同生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