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民一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丰德与梁有海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丰德,梁有海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1088号原告:杨丰德(身份证号:3702261950********),男,1950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梁有海(身份证号:3790141967********),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杨丰德与被告梁有海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杨丰德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丰德负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苗振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