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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与冯××、林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冯××,林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乙。被告:冯××。被告:林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冯××、林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丹霞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於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