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王××,李××,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78号原告: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嘉善县××号。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屠××。被告:王××。被告:李××。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李××、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钱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