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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0号原告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依法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梁××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