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被告: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72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 判 长 陈庆云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彩媚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