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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被告: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72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 判 长  陈庆云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彩媚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