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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赵××与湖州市××建设发展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赵××,湖州市××建设发展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365号原告:湖州赵××。法定代表人:季××。被告:湖州市××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郭××。委托代理人:祝×。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赵××与被告湖州市××建设发展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州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赵××撤回对湖州市××建设发展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州赵××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赵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