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夏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望生,刘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夏行初字第5号原告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端红,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范水平,系该局局长。第三人张望生。第三人刘秋月。原告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夏劳工伤认字(2008)068号工伤(亡)认定结论,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宗斌审判员 舒腊荣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余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