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镇经民二初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上海俊楠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洲船业有限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俊楠船务有限公司,江苏东洲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镇经民二初字第0287号原告上海俊楠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2985号1803室。法定代表人袁永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宏波,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东洲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五峰山。法定代表人张小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文,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俊楠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洲船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俊楠船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宏波、被告江苏东洲船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承接并完成被告7000T化学品首制船船体工程,2008年1月29日原、被告就工程劳务欠款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劳务费1114775元,并约定于2008年5月30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承诺。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被告对欠款的总金额没有异议,但原告到现在没有开具全额的发票,只开了883000元的发票,要求原告开具金额为1267000元的发票。另有5%的劳务费应当在交船出厂后一个月内付清。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项目建造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将7000T特涂化学品船船体、舾装工程委托原告建造。后原告依约履行部分合同义务。2008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终止协议,约定: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经核算为2150000元,被告已支付1035225元,尚欠原告1114775元;被告于2008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等。后被告未依约给付价款1114775元。另查明:原告已开具金额为883000元的发票给被告,尚有1267000元的发票未开给被告。以上事实,有工程项目建造劳务合同、(终止)补充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07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建造劳务合同”实为承揽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2008年1月29日签订终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属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11477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开具金额为1267000元的发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应扣5%的劳务费,在交船出厂后一个月内付清,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东洲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俊楠船务有限公司价款1114775元。二、原告上海俊楠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具给被告江苏东洲船业有限公司金额为1267000元的发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33元,由被告江苏东洲船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丽俊审 判 员 张 凯代理审判员 李 建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史 叶(附上诉须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