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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春林与杨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林,杨志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吴春林被告:杨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林与被告杨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春林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沈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