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春林与杨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林,杨志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吴春林被告:杨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林与被告杨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春林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沈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