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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98-2号原告杭州××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被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7元,减半收取708.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总计1428.5元,由原告杭州××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