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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司与浙江××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浙江××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61号原告:上××××司。诉讼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拜××。被告:浙江××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号。法定代表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诉被告浙江××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司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91元,减半收取7096元,由原告上××××司承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