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随州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随州市××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318号原告: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岩)日发数字科技园。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随州市××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唐镇××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诉讼费1885元。由原告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