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艳丽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艳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买艳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艳丽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