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小龙与金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龙,金健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45号原告方小龙,经商,市江东街道大湖头村2组。委托代理人刘革。被告金健富,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大三里塘村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龙与被告金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小龙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健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方小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