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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小龙与金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龙,金健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45号原告方小龙,经商,市江东街道大湖头村2组。委托代理人刘革。被告金健富,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大三里塘村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龙与被告金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小龙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健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方小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