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无锡市路丝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霞丽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路丝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霞丽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59号原告:无锡市路丝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红。委托代理人:任小玲。被告:绍兴县霞丽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云木。委托代理人:徐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路丝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霞丽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无锡市路丝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霞丽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6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