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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节能灯××有限公司、浙江中××节能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节能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30号原告: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门镇××村××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浙江中××节能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肖江镇××工业园区××号(104国道边)。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节能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