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上××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上××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462号原告:海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号。法定代表人: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上××厂,住所地:上海市××吕巷镇××组。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完毕为由,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厂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2元,由原告海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