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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上××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上××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462号原告:海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号。法定代表人: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上××厂,住所地:上海市××吕巷镇××组。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完毕为由,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厂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2元,由原告海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