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9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钙××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钙××有限公司,建德市××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911-1号原告杭州××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周××。被告建德市××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硅工业功能区内。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钙××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建德市××塑料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92390元,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09年4月8日,原告杭州××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建德市××塑料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92390元查封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建德市××塑料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9239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赖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