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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郑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碑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村民。2008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苏麟,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被告人郑某及辩护人苏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7月,被告人郑某两次窜至本市碑林区东关南街卧龙巷机关小区4号楼5单元3楼3号,盗窃被害人孙某白金钻戒、18K蓝宝石手链、白金珍珠手链等物。所盗物品均已销赃。2008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再次窜至本市碑林区东关南街卧龙巷机关小区4号楼5单元3楼3号被害人孙某家。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厕所防护网及窗户,进入室内,盗窃现金846元、索爱T618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为150元)、优百特x711型MP3一部(经评估价值为110元)及仿白金项链3条、耳钉1对、水晶项链1条、胸花1个及公交IC卡1张等物。后被被害人孙某发现,孙欲离开现场呼救时,被告人郑某伸手拽住孙某,孙某在反抗中摔倒在地,被告人郑某手持起子对被害人威胁后,携所抢物品逃离现场。被害人报案后,公安人员在小区内搜查并在楼道内的夹缝处将被告人抓获。所抢物品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公安碑林分局东关南街派出所抓获经过、涉案物品及作案地点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5月1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晓梅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人民陪审员  环福存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