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魏秀福与张国法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福,张国法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45号原告:魏秀福,农民,住福建省霞浦县三沙镇三沃村417号。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温岭市石塘镇冠鸣路5号。被告:张国法,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乌坑村卧龙路3号。本院在审理魏秀福与被告张国法船舶买卖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秀福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晓明二���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