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绍农与吴小华、台州市黄岩双华土副产品贸易货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绍农,吴小华,台州市黄岩双华土副产品贸易货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847号原告:董绍农,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10230014,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新村2区7幢3号。委托代理人:程鹏,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华,身份证号码332622195401180017,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大环家园b幢302室。被告:台州市黄岩双华土副产品贸易货栈,黄岩区北城妙儿桥。法定代表人:吴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绍农与被告吴小华、台州市黄岩双华土副产品贸易货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绍农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双华土副产品贸易货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绍农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双华土副产品贸易货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绍农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双华土副产品贸易货栈的起诉。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