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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叶××与谢××、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谢××,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93号原告:叶××。被告:谢××。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谢××、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员 陈骏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