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叶××与谢××、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谢××,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93号原告:叶××。被告:谢××。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谢××、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员 陈骏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