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与余姚市××××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余姚市××××经济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593号原告:唐××。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余姚市××××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余姚市××××村。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余姚市××××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洪 权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