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财土与张建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财土,张建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96号原告金财土,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湾头下村中山背3号。被告张建功,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楂林杨塘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财土诉被告张建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财土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财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朱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