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与沅江市明星麻××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沅江市明星麻××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444号原告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区越东路与××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被告沅江市明星麻××有限公司。市枫树××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明星麻××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人民币75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缪高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