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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与沅江市明星麻××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沅江市明星麻××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444号原告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区越东路与××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被告沅江市明星麻××有限公司。市枫树××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明星麻××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人民币75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缪高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