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根浩与杨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浩,杨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661号原告杨根浩,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杨街村5组。委托代理人虞晓莲,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可兴,经商,市后宅街道上洪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浩诉被告杨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根浩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根浩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杨根浩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