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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根浩与杨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浩,杨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661号原告杨根浩,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杨街村5组。委托代理人虞晓莲,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可兴,经商,市后宅街道上洪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浩诉被告杨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根浩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根浩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杨根浩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